陈越峰:“推搡”与“绊摔”的依法处理(交警摔娃事件法律解读)
作者 | 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
来源 | 法律那些事儿(ID:shuofa2014)
9月1日,是全国中小学生开学日。然而,今天受到广泛关注的,是一个还未上学的孩子,随着家人被警察(辅警)重重“绊摔”在地的小娃娃。
对此,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7年9月1日上午10时30分许,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带领辅警在九杜路涞坊路附近开展违法停车整治时,遭一名违停女性车主暴力阻挠,民警在控制该女子过程中未顾及其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致使女子与儿童倒地。目前警方已经将该女子与儿童送医检查。涉事民警也被立即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调查。”
警察执法,当事人动手,显然是违法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妨碍公务”。
前些时候周某某在演唱会上以侮辱性语言阻碍警察执法,实际上也是“妨碍公务”。当事人对交警的违法停车处理不服,有法定的途径来提出自己的诉求,例如向处理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不被接受的,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未依法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对依法实施的执法,当事人在事中有配合的义务。因此,即使女性当事人受伤,她的违法停车和妨碍公务这两个行为,仍将受到相应的依法处罚。当然,如果当事人不服,最终作出裁判的将是人民法院。
警察执法,当事人动手,警察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此没有任何疑义。但是,强制措施有很多种,不是说只要能达到最终控制的目的,可以不计后果地采取任何措施。视频显示,面对怀抱孩子的女性当事人,警察采取的“控制”措施,是“绊摔”,当事人和孩子不是“倒地”,而是被重重“绊摔”在地。有人说,这都算客气了,在美国,你拍拍警察胸膛然后扶着警车试试?言下之意,美国阿SIR没准就掏枪伺候了。问题是,美国民众可是有上亿条枪在手的,美国警察高度警惕是有它的道理的。即使如此,美国警方滥用权力一直受到广泛批评。甚至已经引起了达拉斯伏击警察事件和一些城市市民抗议导致的骚乱。
但本次事件里警察不是抓捕危险的嫌疑人,也不是查处危险的驾驶机动车行为,而是查处违法停车这一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是一位怀抱幼儿的女性当事人。警察应当能够对当时情境作出基本判断:这是一个冲突烈度不会很高的场景。保持警惕、保护自身安全是必需的,但是也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特别是无辜孩子的安全。
处警的是交警,不涉及正在行驶的机动车,因此可以判断处警事务不存在那种紧迫的危险,警力又有明显优势,完全可以采用控制性措施来实施强制。两个警察(辅警),面对一个怀抱幼儿的女性当事人的推搡,完全可以做到一人控制妇女,一人保护孩子。哪怕是自己可能会被多踹两脚,多推几下,也决不能不考虑孩子的安全。孩子是无辜的。警察是有权使用暴力的,关键是依法。无辜的孩子卷入其中,执法措施的选择必须考虑孩子安全这一重要利益,就像抓捕嫌疑人时,为避免危险,要避开人群或疏散人群一样。
有人说,这种父母就跟让小孩往以色列军人投石块的巴勒斯坦父母一样。还有人说,这样的话,以后想干任何坏事,抱着小孩就可以了。言下之意,孩子即使受到伤害,也是因为其家人错误地将孩子卷入其中而造成的。我们看极端情形,比如嫌疑人逃跑,劫持了个孩子做人质,警察不能为了达到不让嫌疑人逃跑的目的,就不考虑人质安全而径直采取任何措施,只能是在保障人质安全的前提下择机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替换人质、谈判处置、果断射杀等。即使孩子拿石块砸军人,只要不是使用致命武器,也不能射杀,而只能控制他(她)。何况本案中孩子是完全无辜的。
还记得《湄公河行动》中引发广泛共鸣的那句话吗——“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什么是“负重前行”?当然是涉险、流血,甚至牺牲。但又不止这些,还包括在法律框架内前行。因为,人民警察是执法人员,不是普通群众。就像《战狼》系列所阐释的,士兵不是佣兵,而是国家力量,它的行动必须合法。有人说,警察就不是人吗?是人谁受得了这种挑衅?警察当然是人,不是要他们“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但是执法时他(她)就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国家机器,因此不能意气用事,而只能依法处置。
就是因为当事人挑衅,甚至妨碍公务,警察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后续很可能要受到治安拘留,如果造成警察受伤,还可能因妨碍公务而要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不能由当事人违法就推导出警察可以采取任何反制措施而不考虑后果,也不能由当事人违法就可以反证执法就必然合法。公权力的行使,要依法,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最基本要义。
依法行政和执法要求,在能够达到控制效果的措施中,必须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措施。这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早就明确了的。否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旦争议被起诉到人民法院,执法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明显不当。本案中的那个“绊摔”,如果造成当事人受伤,特别是孩子受伤,执法民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为措施的采取明显违反比例原则。如果孩子受伤较重,也就是后果严重的话,甚至不排除由检察院从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的角度来进行后续调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去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自2016年5月20日起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9月27日印发了这一意见。《意见》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要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在提升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方面,强化法治思维养成教育,加强执法能力培训,实行法律要求与实战应用相结合的执法培训模式,强化一线执法民警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及武器、警械使用等方面的实战模拟训练等。一线执法现场处置,需要能力,也需要制度。执法规范化建设,还在路上。
有人说,这样的父母,陷孩子于危险境地,应当剥夺其监护权。好吧,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中国还没有这个制度。剥夺了监护权,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机构来行使监护职责。其实,我们有过因父母被强制戒毒导致孩子无人抚养而最终活活饿死的惨痛事件。如果真能好好讨论一下制度建设问题,也是一件好事。当然,这与执法者是否违法不是一个问题。
当事人是否妨碍公务和警察(辅警)是否违法执法,这是一个事件中的两个案件,两组法律关系,不存在、也不应当选边与站队。
两者都应当受到依法处理,这就是法治。
附事件图(编者所加,来自网络)
制图:娄子慧 编辑:戴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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